一、为了保障我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使他们能“老有所养”,我市出台了《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从2003年12月全面实施。
二、参保条件
凡是宝安、龙岗两区原农业户籍的村民,只要是年满18岁,并参与股份
合作公司分红的城市化人员,都能以股份合作公司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
三、缴费比例及领取养费用标准
㈠根据《过渡办法》,城市化人员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工资的60%,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14%,其中,股份合作公司(村)缴纳9%,个人缴纳5%。 每年7月缴费基数将随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调整。
㈡以2003年年为例, 由于上年度(2002年) 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25元,因此,2003年的缴费基数为1411元,单位每月负担127元,个人负担71元, 共计198元。在缴纳的14%的养老保险费中,其中的11%将进入个人账户,3%进入共济基金。
㈢城市化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即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额的1/120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基本调节金300元。目前每月最少可领取800多元养老金,比原来大幅提高。
四、可同时享受医疗保险
㈠根据新办法,凡是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市化人员,将可同时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待遇,其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
㈡城市化人员退休后,个人不需出一分钱保险费,就可以享受到与企业退休人员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而支付标准为月基本养老金的12%。即,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市化人员,在生病期间,无论是看门诊还是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是在规定的基本用药、基本诊疗和基本检查项目范围内的,都可以记账90%,个人支付10%。同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城市化人员也可参加我市企业员工的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㈢如果合作公司未为所属城市化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是停止缴费的,除了停发该城市化人员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外,其在欠费期间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合作公司支付。同时,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城市化人员,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两类人员需补交养老保险费
㈠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市人员,首先要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中的缴费年限,即是1992年7月31日前参保的,缴费年限要满10年,之后参保的缴费年限为15年。
㈡以下两种人员应补交养老保险费
1.新办法实施时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从达到退休年龄时倒推补交养老保险费直至符合缴费年限条件为止;
2.新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缴费但不符合缴费年限的,则从新办法实施时倒推补交养老保险费至符合缴费年限条件为止。
六、可享受养老金
①在2003年11月前年满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50岁的女性村民,须以自己退休年龄为起点,倒推补交10年的养老保险费方可享受养老金,而缴费的基数将以不同年份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
②对于参与了养老保险的村民,在退休前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